本网讯(周文武) 日前,湖南省怀化市洪江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醉酒驾车酿成自伤的单方面交通事故案件。被告蒋某某因犯危险驾驶罪,依法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3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蒋某某在洪江区洪江大酒店其朋友杨某某的婚礼酒席上喝了白酒、啤酒。当日20时许,被告人蒋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行驶至本区劳动路冒天井路段时,发生被告人蒋某某倒地受伤的单方面交通事故。随后有人拨打报警电话,洪江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赶至现场处置时将被告人蒋某某抓获。经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蒋某某当天被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虽此次危险驾驶行为仅造成被告人蒋某某自己外伤性蜘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颧、颜面部挫裂伤、右侧颧弓骨折、右侧眼眶外侧壁、右上颌窦前后壁多发性骨折的严重后果,但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被告人蒋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以及判决后的社会效果,不符合缓刑条件,不适用缓刑。于是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