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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酒驾撞伤人后关闭车灯逃逸撞死一人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07 09:05:57


    本网讯(李正盛 孙玉霞)  刚过而立之年的一“80后”青年,做梦也不会想到,因为贪喝了二两酒后酒驾,就使自己付出了惨重的代价:工作没了,家产没了,二两酒“换来”了九年刑。5月5日,河南封丘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吴志,男,1984年出生,专科毕业,河南省镇平县某单位职工。因涉嫌交通肇事后逃逸,2014年10月1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8月23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吴志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被告人供述在家里吃饭,当时喝了二两白酒)驾驶豫GZW8**号小型轿车,沿封丘县城卫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鸿丰酒家”门口处时,将同方向在前步行的被害人张某撞伤。肇事后,吴志关闭车灯,驾车向西逃逸,行驶至卫民路与平等路交叉口,向右转弯由南向北行驶至“亿鑫宾馆”路口处时,又将步行的沈某撞倒,造成沈某当场死亡,豫GZW8**号小型轿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吴志驾车逃逸。经封丘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沈某符合交通事故致使颅脑、腹损闭合性损伤死亡。经封丘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吴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志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一人死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吴志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志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有异议,辩称其行为不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经查,被告人吴志肇事后,在逃逸过程中关闭车灯行驶,其主观上明知该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而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法院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吴志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悔罪表现,最后,法院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吴志有期徒刑九年。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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