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猛张飞”开车撞死骑车人赔偿十余万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6-18 14:31:35


    本网讯(唐海奎)  四川省营山县某男子,开车莽里莽撞,不注意观察前后左右,将路边一骑自行车的撞伤致死。事后,该男子被警方控制,其家人筹钱赔偿了死者父母十万余元,获得了谅解。日前,笔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男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龙大宝是营山县一名货车司机,现年36岁,平常大大咧咧,做事不细致,经常开车只看前面,不看左右。2014年11月19日晚,龙大宝驾驶货车从乡下到营山县城买蔬菜,当行驶至省道S204线济川乡公路路段时,将路边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杨某撞倒,致杨某严重受伤。见自己撞了人,龙大宝害主动拨打“120”抢救伤者并报警,同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经医生抢救,杨某因伤重不幸死亡。交警认定:龙大宝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杨某无责任。因涉嫌交通肇事罪,龙大宝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为求得从轻处理,其妻子多方筹款,赔偿了死者父母105000元,获得了对方谅解。

    营山法院对该案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龙大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与同向被害人所骑自行车未保持安全距离,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大宝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龙大宝犯罪后,积极拨打120求助并报警,同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置,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龙大宝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龙大宝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缓刑条件,可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龙大宝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该院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