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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车醉驾撞伤人获罪 后车致死伤者未担刑责
发布时间:2015-06-11 09:02:19
本网讯(兰钰烨) 广西柳州市一男子覃祥伟酒后驾驶小轿车将行人朱某撞倒后,陈某某驾驶的车辆行至事发路段时不慎将倒地的朱某碾压致死。6月10日,记者从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判决撞倒人的覃祥伟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而与将朱某碾压致死的司机陈某某因事故中一直守法履责,未被检察院起诉。 10秒之后,伤者变死者 2014年12月26日6时40分,覃祥伟酒后驾驶一辆小轿车在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由南往北行驶至庆丰路口时,适遇行人朱某在该路段由西向东横过道路,小轿车车头与朱某发生碰撞,造成朱某受伤倒地。覃祥伟听到碰撞声后,没有立即在事故发生地点停车,而是将车子往前开了数米,在路边停车检查。大约10秒后,陈某某驾驶一辆小轿车通过该路口时,车辆前轮碾压到躺在地上的朱某头部,导致其不幸身亡。 事后经检验,覃祥伟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3mg/100mL,属醉酒驾驶。 找人顶包,谎言败露 事故发生后,陈某某立即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前来处理。而停车在路边的覃祥伟看到陈某某的小轿车将朱某碾压后,就驾车离开了现场。 当覃祥伟发现自己的小轿车左侧后视镜已经掉落,意识到可能是其之前撞到了朱某,导致朱某倒地后被后面的来车碾压致死,遂驾车回到事故现场附近路段观望。因害怕受到法律追究,覃祥伟遂打电话让其朋友李某到现场为其顶包,并在公安人员向其询问时谎称李某系肇事司机,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承认了覃祥伟让其顶包的事实。 责任划定,后车免于起诉 经交警部门认定,覃祥伟醉酒驾驶小轿车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且在小轿车与行人发生碰撞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覃祥伟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陈某某驾驶小轿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安全驾驶,是造成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陈在此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朱某没有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在此交通事故中不承担责任。 事后,陈某某因事故过程中一直守法履责,没有被检察院起诉。 考虑多重情节,决定不予从轻处罚 今年3月,柳北检察院以覃祥伟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将其起诉到柳北法院,覃祥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定性均无异议,但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覃祥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在交通肇事后逃逸。覃祥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覃祥伟赔偿了被害人朱某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案件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覃祥伟不予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理评析:该案中,覃祥伟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撞人之后,没有立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被害人朱某,反而致使朱某被后来正常行驶的车辆碾压致死。在朱某被碾压致死后开车离开了现场,其行为属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出于逃避责任的心态找朋友顶包,错上加错。虽然覃祥伟有自首情节,但是自首仅仅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之一。法院最终综合了覃祥伟酒后驾驶、逃逸、自首等多重情节做出了不予从轻处罚的决定。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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