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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摩托车酿事故致侄女死亡 男子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5-06-12 11:18:02
本网讯(张文东) 驾驶摩托车肇事酿成惨剧,而死者却是自己的侄女,伤者是自己的妻子,在自身受伤悲痛之余,他迅速报警并拨打120抢救伤者,同时对死者家属进行了赔偿,几近破解的亲属关系在他积极担责下得以弥合。6月11日,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阮士良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2014年7月8日18时许,被告人阮士良驾驶摩托车载乘其妻张某某、侄女阮某某沿305县道由南向北行驶至2KM+800M路段时,摩托车后轮突然瘪气,车辆倒地滑行,致阮某某当场死亡,阮士良及张某某受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事发后,阮士良让路人打电话报警、拨打120,张某某被送往医院治疗,民警赶到现场,将在现场等候的被告人阮士良带回公安机关。 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阮士良与被害人阮某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由阮士良赔偿被害人阮某某亲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抚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0万元,先行给付7万元,剩余3万元在两年内付清,7万元已赔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阮士良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轻或免于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阮士良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超速行驶,且载人超过核定人数,造成一人死亡、二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阮士良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阮士良让路人报警、拨打12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依法成立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在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阮士良能够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被告人居住地司法机关的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其居住的村组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宣告缓刑。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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