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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采矿摔死购石人 不法矿主赔钱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5-06-17 09:57:49


    本网讯(兰珊)  在现实中往往会有人为了逐利不惜铤而走险、以身试法,小石矿主杨均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竟无证采石、不按规定健全安全设施,最终酿成摔死购石人的惨剧,在赔偿受害人巨额损失后,自己仍受到刑法的制裁,再次用血的教训为人们敲响了警钟。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非法采石人杨均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4年4月出生的杨均系山东省莒南县人,某市政公司职工,高中文化。

    2013年9月,因见石材生意火爆,杨均与胡某(另案处理)商定合伙,从临沭县某村刘某手中转包石塘一处,无证开采并销售白云石矿。去年4月23日,临沭县国土资源局以无证采矿为由对杨该矿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开采,但杨为了利益并未停止开采、经营石塘。去年5月10日,村民张某驾改装拖拉机到石塘购石料,在车由石塘通向外部的土路上盘旋而上行驶时,因下雨路滑、土路过于陡峭,且土路西侧紧邻石塘深坑处无安全生产防护设施,致拖拉机翻落至15米深的石塘内,张某颅、胸脏器损伤,当场死亡。

    案发后,杨均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今年3月24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诉讼过程中,杨的亲属与被害人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实际履行,获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杨均在庭审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均经营的石塘所提供的安全生产设施、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初犯、过失犯罪、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一致,予以采纳。杨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构成自首,可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与被害方达成和解协议,可依法从宽处罚。莒南县社区矫正部门出具评估意见书,同意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综合上述量刑事实,考虑到其属过失犯罪、积极赔偿损失并获谅解等情形,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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