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未经审批采矿 男子毁坏林业植被获刑
发布时间:2015-02-27 10:29:46


    本网讯(廖长春)  2月26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金盛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被告人金盛受雇于金某,负责泰宁县“白石顶脚下”山场内“杉平”矿点和“流明溪”矿点的采矿工作,2009年3月,由金某出资注册成立了泰宁县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金盛在该公司继续负责“杉平”矿点和“流明溪”矿点的采矿工作。自2008年6月至2014年4月,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被告人金盛组织工人在 “杉平”矿点和“流明溪”矿点进行修路、剥取表土采矿等施工作业,致使林地被非法占用并毁坏。经鉴定,该矿业公司采石项目非法占地面积88.574亩,其中有林地面积16.67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其余为岩石裸路地和老路。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金盛向森林公安机关投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金盛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采矿,非法占地面积88.574亩,其中非法占用有林地面积16.67亩,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发后,被告人能主动投案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为此,泰宁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