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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入室强奸未成年少女未遂获刑2年半
发布时间:2015-06-15 10:33:03


    本网讯(张瑜)  一男子酒后突生邪念,发现别人家房门未关就想奸淫未成年少女一逞兽欲,终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陈锦书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2015年3月13日凌晨3时许,陈锦书酒后闲逛至黔西县素朴镇素朴小学附近时,发现被害人易某某(1999年2月23日出生)家房门未关,便进入易某某家中。当其看见易某某独自一人在卧室内睡觉,顿时产生奸淫邪念。随后,陈锦书将易某某压住后强行抚摸易某某的胸部,并用手脱易某某的裤子。其在对易某某实施奸淫时,遭到易某某强烈反抗而未得逞。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锦书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未遂),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陈锦书在实施犯罪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介于归案后,被告人陈锦书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不过陈锦书有犯罪前科,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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