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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校内义务劳动受伤致残后起诉学校获赔偿
发布时间:2015-06-15 13:23:04


    本网讯(黄祖祥)  学生在学校义务“帮工”受伤致残,之后诉至法院要求学校赔偿其残疾补偿金及其他各项损失共计33096元。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绿化法庭审结该起民事案件。

    刘某某在黔西县绿化中学就读,2014年6月12日下午,刘某某在校内义务劳动时不慎被除草机绞伤双手。随后,被告将刘某某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十四医院住院治疗十五天,并支付了刘某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刘某某出院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遂将绿化中学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且身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原告刘某某在校园中义务帮助被告时,被告无人管理或制止,导致原告受伤。被告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属于无明确拒绝帮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之规定,原告刘某某受到的损害应由被告绿化中学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依照《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法院判决被告黔西县绿化中学赔偿原告刘某某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32496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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