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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相互厮打致一方坠亡 学生和学校各担责
发布时间:2015-05-25 15:04:10
本网讯(李杏 蒙幸洁) 因嘲笑同学看课外书被没收后相互厮打,谢某在推打过程中抬起同学的脚,使其不慎跌楼坠亡。5月22日,广西宾阳县法院审理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案件,一审判决被害人自负20%、被告承担70%、第三人学校承担10%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3年9月17日,被告谢某在晚自习时看课外书被老师发现,课外书被没收并撕毁,被害人因该事取笑被告谢某,两人随即开始发生争吵,矛盾激化并相互推打,后因到上课的时间,两人便停止推打。 第一节晚自习下课后,在其他同学的起哄下,被告谢某和被害人又再次相互推打起来。在推打过程中,被害人背靠教室走廊栏杆,抬起右脚踢向被告谢某,谢某顺势抓住被害人的右脚用力抬起,致使被害人身体失去平衡直接从三楼翻至一楼并当场死亡。原告被害人的父母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谢某赔偿死亡赔偿金20万元,被告谢某某、丁某某(系被告父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宾阳县法院审理认为,谢某高抬被害人右脚的行为是导致被害人失去重心而翻出护栏坠楼死亡的直接原因,故被告谢某的行为是造成本案损害结果发生的主要原因。被害人首先取笑被告谢某,并多次用手摸谢某的脸是引起本案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之一,故被害人对造成的损害结果亦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被害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宾阳县宾州镇某中学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且被害人与被告谢某在晚自习下课时间两次互相推打,学校方没有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对本案的损害结果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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