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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机驾车操作不当酿车祸致二死二伤赔钱领刑
发布时间:2015-06-02 16:14:04
本网讯(易灿) 司机驾车途中,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击路边桥墩,造成车上乘员二人当场死亡、二人受轻伤,因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终获法院轻判。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嗣国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3年11月21日4时许,被告人陈嗣国驾驶渝FBA678号牌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陈令国、于永奎、戴甦、向以勇,从重庆市驶往南宁市方向,途径国道210线都安路段时,由于操作不当,致使车辆撞击道路右侧大桥桥墩,造成陈令国、于永奎当场死亡,戴甦、向以勇受轻伤,车辆严重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陈嗣国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陈令国、于永奎、戴甦、向以勇无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群众拨打110电话报警、120电话急救伤员。被告人陈嗣国留在现场等待相关人员的到来,参与救治伤者,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并与死者家属以及被害人就经济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已支付赔偿款共计588718.70元,取得了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此外,保险公司还支付赔偿款共计414072.13元。 都安县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嗣国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二人轻伤,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案发后,被告人陈嗣国在他人拨打报警、急救电话后,留在现场等待相关人员,并参与救治伤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陈嗣国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及被害人各项损失共计588718.70元,取得了死者家属及被害人的谅解,同时,保险公司也支付了相应的赔偿款,弥补了被害人的损失,可从宽处罚。法院遂依照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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