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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琐事纠纷打对方“一嘴巴”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5-06-11 13:59:42


    本网讯(张瑜)  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民事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曾祥贵赔偿原告曾祥云医疗费用3685.40元。

    原被告系家族兄弟,且相邻居住。2013年10月22日上午8时许,因曾祥云家养的猪进入曾祥贵家的土地致使双方发生争执,曾祥云出口骂人,曾祥贵一气之下动手给了对方“一嘴巴”,致使曾祥云倒在地上,后村委会出面调解未果。2013年10月24日,曾祥云在黔西县百姓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主要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住院治疗7天,于2013年10月31日出院。曾祥贵也因此事被行政拘留7日。后曾祥云将曾祥贵诉至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自己因此事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因琐事发生争执,曾祥云出口骂人,对引起纠纷有一定的责任。曾祥贵出手伤人,对造成纠纷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因此,曾祥贵应承担本案70%的责任,曾祥云承担30%的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十六条之规定,依照“贵州省2015年交通事故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规定,对原告提出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3685.40元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之规定,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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