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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伤兰州拉面馆老板父子俩 四男子涉案领刑
发布时间:2015-06-10 16:49:10


    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四被告人陈合萍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易骏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厉效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柳宇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2014 年4月2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易骏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中山路棋盘巷打电话给被告人陈合萍称被人守着(此前被告人陈合萍等人曾打过对方,怕被对方报复,误以为此人是对方的人),要求被告人陈合萍叫人帮忙。被告人陈合萍遂打电话邀集柳宇、厉效古、邹某(另案处理)、曹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前往。被告人陈合萍等人找到被告人易骏后,被告人易骏指着站在兰州拉面馆后门的被害人马某儿说是守着他的人。随后,同案犯邹某手持砍刀,被告人厉效古手持棒球棍,和被告人陈合萍、易骏、柳宇及曹某某等人一起上前砍打被害人马某儿。被害人马某父(系兰州拉面馆老板,马某儿的父亲)闻讯赶来,还未来得及了解情况,被告人陈合萍等人又对被害人马某父一阵砍打,尔后逃离现场。

    经鉴定,被害人马某父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马某儿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柳宇、厉效古到袁州公安分局城南刑侦中队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陈合萍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人民币75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易骏在外逃期间,于2014年7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甪直派出所民警抓获,同日送苏州市第二看守所羁押,2014年7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依法逮捕,同年9月22日被取保候审。

    庭审过程中,四被告人对起诉书的指控没有异议。而被告人陈合萍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合萍犯寻衅滋事罪没有异议,但他认为一是被告人对本案的发生没有犯意,在其他人殴打被害人过程中也主动进行了阻止,主观恶性不大;二是案发后,被告人陈合萍积极配合调查,并尽其所能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三是被告人陈合萍系初犯、偶犯。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陈合萍从轻判决,对其判处拘役或缓刑。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合萍、易骏、厉效古、柳宇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了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厉效古、柳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合萍、易骏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合萍等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马某儿、马某父人民币75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陈合萍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陈合萍、易骏、厉效古、柳宇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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