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曹友喜 丁梅) 两波小伙伴一起吃饭,饭桌上喝得正欢,因言语不和发生争执,逞强好胜大打出手。2015年6月5日,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陶威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5日晚,在蒙城县板桥集镇某饭店门口,陶威、郑某某(已判刑)、李某(已判刑)等人与张某甲、张某乙等人在一起喝酒。21时许,双方人员在醉酒状态,因为言语不和引发争执,陶威、李某、郑某某先后对张某甲、张某乙进行殴打,因他人劝阻,陶伟等人停止殴打。张某甲离场后,因发现手机遗落,遂独自返回寻找,郑某某等人发现后,再次无故对张某甲实施殴打,张某甲被打后逃离。李某某、朱某在返回饭店寻找张某甲时,也遭到陶威等三人的殴打,在殴打过程中郑某某使用其随身携带的砍刀对李某某进行砍击,造成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三人伤情为轻微伤。2014年12月3日,陶威、郑某某、李某的家人与被害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达成协议,赔偿人民币45000元,取得谅解。2015年3月3日,陶威在其父亲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陶威随意殴打他人,致三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供认不讳且积极赔偿三被害人取得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且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