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窃贼用开锁工具入室“洗劫”财物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6-01 15:26:13


    本网讯(彭卫祥 罗婷 贾莉)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刘闻法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6日14时左右,被告人刘闻法携带开锁作案工具步行到一个小区,从后大门进入小区右边一栋高层住宅,乘电梯到18楼,敲了几户人家的门,发现其中一户房内没有人,便拿出开锁工具将住户李某某家门锁打开,戴上手套进行房内翻找财物,在梳妆台的抽屉内窃得2对黄金耳环、一条银色金链子;在客厅茶几上窃得一台HP450黑色笔记本电脑;在进客厅门口的柜子里窃得7包中华烟、一包芙蓉烟和茶叶若干;在柜子上面窃得一个钱包,里面有现金300余元。之后,其带上了门,乘电梯下楼,走到某超市旁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刘闻法身上缴获上述被盗财物和作案工具。经袁州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HP40笔记本电脑、金耳环、金链子、香烟进行价格鉴定,共计人民币7926元(茶叶因资料不全未作鉴定)。上述物品及现金360元已由失主李某某领回。

    另查明,被告人刘闻法曾于2011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广东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人刘闻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闻法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刘闻法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应从重处罚;原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闻法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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