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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因琐事引争吵 男子持菜刀砍伤对方领刑
发布时间:2015-06-03 10:56:53


    本网讯(莫秀云 林敏)  喝酒应适度,酒后应慎言谨行。家人团聚、朋友聚会、同事聚餐等,难免会喝上两杯庆祝,但一些人喝酒后却容易冲动,因小事引发争吵、甚至大打出手,造成流血事件的发生。5月25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被告人梁侃承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梁世创的经济损失人民币7669.77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梁侃承与被害人梁世创在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梁村梁村屯梁国万家中,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梁侃承拿起梁国万家厨房里的一把菜刀砍伤梁世创,导致梁世创额部头皮软组织挫裂伤、额外板骨折。经鉴定,梁世创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世创诉称,2015年3月11日,其与被告人梁侃承在一起喝酒时发生争吵,被告人梁侃承用菜刀砍伤其头部,其因此住院治疗12天。被告人梁侃承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其经济损失共计57669.77元,要求被告人梁侃承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梁侃承与被害人梁世创因琐事在贵港市港南区木格镇梁村梁村屯梁国万家中发生争吵,后被告人梁侃承拿梁国万家厨房里的一把菜刀砍伤梁世创,导致被害人梁世创额部头皮软组织挫裂伤、额外板骨折。经鉴定,被害人梁世创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2015年3月26日,梁侃承主动到贵港市公安局木格派出所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案发当天,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世创到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于2015年3月22日出院,共住院治疗12天,合计造成梁世创总的经济损失7669.77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侃承故意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侃承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的刑事责任。本案发生后,被告人梁侃承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在本案中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侃承持刀伤害他人,应予以严惩。被告人梁侃承因其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梁世创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一是喝酒后易兴奋冲动,因此要适可而止;二是喝酒时或酒后切勿乱说话伤人,避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三是酒后遇事一定学会冷静,三思而后行。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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