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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醉酒驾驶摩托车发生碰撞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6-02 15:20:17
本网讯(刘万春 张丽 贾莉) 很多摩托车驾驶人都认为,酒后不能驾驶“机动车”,但“骑”摩托车没事,殊不知,在车辆的分类中,摩托车就属机动车之列。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一审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张质彬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9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张质彬饮酒后驾驶摩托车在江西省宜春南路的非机动车道由南往北直行,经过某小区附近时与转弯进入非机动车道的胡某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经宜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张质彬在此事故中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醉酒驾驶,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胡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经宜春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告人张质彬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60.0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质彬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质彬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再犯罪的危险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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