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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贩子”利用未成年人贩毒牟利获刑3年半
发布时间:2015-05-28 11:33:55


    本网讯(廖冬瑜 郑志红)  贩毒者为了打开毒品的销售渠道,进一步扩大毒品销售市场,便打起了未成年人的主意,利用他们来贩毒,逃避法律的惩罚。由于未成年人涉世未深,又缺乏法律知识,不了解毒品的危害,若孩子父母再疏于管理,就很容易使青少年成为犯罪分子的贩毒“工具”,走上犯罪的歧路。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类型的贩卖毒品案件。

    2015年初,被告人黄学明招揽谭某某(男,未满十八周岁,另案处理)帮其贩卖毒品,并将约40克的毒品氯胺酮存放于谭某某处以便于贩卖。2015年1月19日12时许,经被告人黄学明的同意,谭某某从其租住的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街某网吧6楼某出租房内存放的毒品中取出200元份量的毒品氯胺酮送至贵港市港南区江南大道大松石吴某家贩卖给吴某。同日21时许,经被告人黄学明同意,谭某某又取出100元份量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吴某。

    2015年1月20日11时许,经被告人黄学明的同意,谭某某从其租住的出租房内取出100元份量的毒品氯胺酮送至吴某家贩卖给吴某。同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贵港市港北区港宝街一出租屋内将被告人黄学明抓获,并从谭某某租住的出租房内查获毒品氯胺酮35小包,共计36.45克。

    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学明明知是毒品氯胺酮仍非法进行出售,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学明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学明多次贩卖毒品,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黄学明提供毒品、安排谭某某携带毒品前往交易,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学明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学明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据此依法认定被告人黄学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随着贩毒分子贩毒手段的多样化,整个社会和家长应加强对孩子法律知识的教育,关心他们的内心世界,使他们知道毒品的危害,远离毒品,并防范被毒品犯罪分子利用,不要因为一些蝇头小利而走上犯罪的道路。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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