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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谎称“有门路”进名校诈骗他人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20 10:39:26
本网讯(廖涛) 为归还赌债,男子谎称有门路可安排学生进名校就读,以此诈骗他人。2015年5月7日,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案,以被告人陈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 2010年6月份,被害人袁芬为了让其儿子录取到更好的大学,通过朋友介绍找到肖剑(另案处理),后肖剑找到被告人陈荣办理此事,被告人陈荣谎称可以帮助被害人袁芬的儿子入读某大学,为此,2010年12月,被害人袁芬通过肖剑交给被告人陈荣8.5万元。此后,因赌博欠下大量赌债,为了还赌债并继续赌博扳本,被告人陈荣虚构要办理开采证、需向银行贷款等理由骗取被害人袁芬32万余元。直至案发该涉案款项亦未归还。 2013年6月份,被告人陈荣以承包学校食堂和可帮助中考未达到学校择校分数线的学生办理以统招生名义入读名校为由,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61.8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陈荣退还部分费用19.3万元。 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陈荣两次从汽车租赁公司租用汽车,并将车辆用于抵押借款,共骗取人民币7.9万元。被告人陈荣于案发前归还0.5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荣2000年11月28日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多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使用欺诈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人民币7万余元(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陈荣归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对其行为性质的辩解并不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荣诈骗次数达二次以上、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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