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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骗钱财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13 13:23:57


    本网讯(梁开 莫秀云)  信用卡消费、交易在现今社会已经是大众比较普遍和认可的一种方式,这也为行骗分子提供了新手段和新方法。三男子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并用骗领的信用卡骗取他人20000元。2015年5月5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卢柏龙、孙培华、邬祖彪因犯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各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卢柏龙、孙培华、邬祖彪经密谋实施诈骗,后由被告人卢柏龙非法获取姓名分别为“陈某、周某、刘某”的身份证,并于2014年6月下旬指使被告人孙培华、邬祖彪使用上述身份证在贵港市的农村信用社、建设银行办理了三张银行卡。后被告人卢柏龙找到被害人谭某,谎称要给谭某介绍橱柜生意,以做生意需要转账为由要求谭某在农村信用社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带领谭某找冒充政府的“李主任”的被告人孙培华谈生意,被告人孙培华要求谭某存2万元到新开的银行卡中以证明做生意的经济能力,并趁机将“陈某”的信用社银行卡与谭某的信用社银行卡调包。2014年6月27日,谭某在不知其银行卡被调包的情况下到信用社将2万元存入了“陈某”的银行卡中,后被告人卢柏龙通过网银将“陈某”账户中的2万元转到“周某”的账户,又从“周某”的账户转到“刘某”账户,由被告人邬祖彪用“刘某”的银行卡在ATM机中将2万元取出,后三人共同分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柏龙、孙培华、邬祖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卢柏龙、孙培华、邬祖彪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七张信用卡,数额较大,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柏龙、孙培华、邬祖彪犯信用卡诈骗罪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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