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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车后冒充车主抵押借钱 俩男子被判刑罚
发布时间:2015-05-08 13:41:05


    本网讯(王海波)  两个男子经商议,租赁一辆汽车后,其中一名男子冒充车主,以车辆做抵押从他人处借款,骗得人民币17000元。日前,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何春泉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刘天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2014年8月6日晚,被告人刘天华以每天200元的价格从曹军手中租得一辆黑色“红旗奔腾”小轿车。第二天,被告人刘天华、何春泉商议,用上述租赁的汽车去抵押借款,并且商定由被告人何春泉冒充车主曹军。后被告人刘天华找到被害人刘强,向其抵押借款17000元,并由被告人何春泉冒充车主曹军向刘强出具借条(借条上注明借款20000元,约定2014年8月11日归还,实际只得款17000元),刘天华作担保人。两人得款后,将所骗赃款用于归还了先前的毒资、欠款及花钱购买了毒品,另请朋友吃饭、买烟等挥霍。之后车主曹军多次催被告人刘天华归还所租车辆,两被告人一直未能归还,2014年8月20日车主曹军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分别于同年9月17日、9月26日将两被告人刑事拘留。

    另查明,2014年11月3日,公安人员将从被害人刘强处扣押的黑色“红旗奔腾”小轿车发还车主曹军;同日,被告人刘天华的亲属代为退赔了10000元给被害人刘强,为此,被告人刘天华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刘强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春泉、刘天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冒充车主身份,用向他人租用的车辆进行抵押借款,骗取他人人民币17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两被告人能当庭自愿认罪,均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刘天华的亲属代为退赔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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