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女子许以高息诈骗多人钱财还高利贷领刑
发布时间:2015-05-14 15:04:50


    本网讯(兰珊)  中年妇女因借用“高利贷”无力偿还被逼迫,竟然又以高息许诺为诱饵,向熟识的妇女四处“借钱”以“拆东墙补西墙”,最终骗取借款人28万多元用来还债,在自感坠入深渊无力自拔后,最终选择了主动向警方投案以自保,结果仍难免对其罪行承担法律责任,近日,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滕菲菲有期徒刑4年半并处罚金10万元(限期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1976年4月出生的滕菲菲系江苏省赣榆县妇女,中专文化,无业,居住临沭县某小区。2014年6至8月份,滕菲菲以高息为诱饵,隐瞒自己有大量高息借款且无力归还的事实,骗取高某红、胡某雯等5名妇女共计28.7万元,所骗数额在2至9万元不等,案发前均未归还。

    去年8月15日,滕菲菲自感坠入“高利贷”深渊难以自拔,深思熟虑之后,最终选择了到派出所投案自首,警方当天以其涉嫌犯诈骗罪为由将其刑拘。

    今年3月11日,检察机关将本案向法院提起公诉。

    上述事实,被告人滕菲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滕菲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辩护人关于“滕菲菲被控犯罪事实中4起应为一般民间借贷”的辩护意见,经查,滕菲菲在向4名受害人借钱时,均隐瞒其有大量高息借款且无力归还的事实,并许以高额利息,借款后不积极归还借款,而是躲避向其追要借款的债权人,故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明显,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诈骗罪,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滕菲菲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考虑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形,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