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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里外勾结使用他人身份骗领信用卡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08 14:12:29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妨害信用卡管理案,三名被告人曹筱洪、邓奇、钟维均被一审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各处罚金120000元、60000元、50000元。同时被告人曹筱洪非法所得538707.86元被依法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曹筱洪在一次朋友聚餐时经朋友陈某介绍认识了在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某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的被告人邓奇。在聊天中,被告人邓奇称其能通过朋友办出透支额度为6至8万元的信用卡,但要收取一定的费用。在场的袁某某表示想办理一张信用卡,被告人邓奇便要袁某某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一张申请表。2013年11月8日,袁某某按要求填写了宜春某银行信用卡申请表,通过陈某将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了被告人邓奇,并支付了8000元的办卡费用。被告人邓奇从自己工作的公司中挑选一些客户留存的房产证复印件,拿到打印店将房产证复印件扫描通过PS方法将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篡改成袁某某父亲和袁某某的信息,之后将伪造了袁某某父亲和袁某某的房产证复印件、袁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填写好的申请表交给在宜春某银行工作的被告人钟维。按照银行规定,银行工作人员应查看申请人的房产证原件、身份证原件,由申请人当场填写申请表并签名。被告人钟维拿到资料后明知其中的房产证复印件是假的,仍然签盖“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条型章,提交该银行相关部门审核。过了10余天,袁某某收到了由银行信用卡中心寄来的透支额度为8万元的信用卡后,通过被告人曹筱洪的POS机套现3万元使用,并将信用卡放于被告人曹筱洪处养卡。 2013年11月27日,被告人曹筱洪与陈某合伙注册成立宜春金某实业有限公司,专门从事POS机销售,同时被告人曹筱洪向宜春市某科技公司先后申办了多台POS机,用于刷卡套现。被告人曹筱洪与邓奇谈好办理出一张透支额度为8万元左右的信用卡,支付1万元的费用。2013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曹筱洪先后收集了黄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等3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给被告人邓奇,被告人邓奇向被告人钟维拿了信用卡申请表要被告人曹筱洪填写,之后被告人曹筱洪将填写好的信用卡申请表及办卡好处费交给被告人邓奇。被告人邓奇利用在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工作的便利条件将收集的房产证复印件交给被告人钟维挑选,被告人钟维挑选好符合申请透支额度为8万元信用卡的房产证复印件后。被告人邓奇再将挑选好的房产证复印件拿到打印店扫描,通过PS软件将房产证篡改成黄某某、陈某某、钟某某名下的房产。然后被告人邓奇将黄某某、陈某某、钟某某等3人的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交给被告人钟维。被告人钟维明知房产证是假的,且在没有办卡申请人当面签名的情况下,仍然签盖“经核对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条型章,提交银行相关部门审核。全部审核通过后,银行信用卡中心将信用卡邮寄到被告人曹筱洪填写的地址,钟某某信用卡透支额度为6万元、黄某某信用卡透支额度为7万元、陈某某信用卡透支额度为8万元。2014年2月至3月,被告人曹筱洪又收集了李某某、何某某、曹某某、钟某某、易某某、卢某某、彭某甲、彭某乙、肖某等9人身份证复印件交给被告人邓奇,采用上述相同方法又办理出9张信用卡,透支额度均为8万元。 被告人曹筱洪用上述的12张信用卡通过自己申办的POS及他人POS机,虚拟消费套取现金,在还款日到来前又及时还款。至案发时,被告人曹筱洪用上述12张信用卡套取银行资金1010604.33元。 卢某某2014年4月24日报案后,2014年4月25日被告人曹筱洪通过其银行账户转账79994元到以卢某某名义办理的银行信用卡账户上归还套现资金。2014年6月至8月,被告人曹筱洪家属与陈某将何某某、曹某某、钟某某、易某某、彭某甲等5人透支的391902.47元还清,尚有538707.86元未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曹筱洪、邓奇、钟维违背他人意愿,使用他人身份证明向银行骗领信用卡12张,数量巨大,其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奇、钟维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成立。被告人曹筱洪使用他人身份信息向银行骗领12张信用卡用于套现,虽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但在还款日到来前按时还款,对银行资金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筱洪犯信用卡诈骗罪罪名,法院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意见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筱洪、邓奇、钟维骗领信用卡19张,经查,袁某某、欧阳某甲、刘某一、欧阳某乙、付某、刘某二、曹某某等7人知道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是用于办理信用卡,因此没有违背本人意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减掉该7张信用卡,认定骗领信用卡12张。被告人曹筱洪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维身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不符合条件申请人办理信用卡,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邓奇、钟维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属共同犯罪。根据被告人曹筱洪、邓奇、钟维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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