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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少年大量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被判刑一年
发布时间:2015-05-08 15:53:13


    本网讯(王艺 陈拥静)  一名17岁的少年,因非法持有大量他人的信用卡,触犯了法律有关信用卡管理的规定,最终受到法律的制裁。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张某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4年8月20日23时许,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张某华、黄健春(另案处理)抓获,并在上述二人入住的贵港市港北区新浪旅馆某号房内,从张某华处缴获银行卡59张,其中有35张银行卡经银行查询,确定为他人的信用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张某华出生于农民家庭,父亲在外地做木工,母亲在家务农,其有一个小妹也在校读书,家庭经济尚可。案发前,其尚是广东省电白县麻岗镇初中二年级的在校学生,其因放暑假与黄健春结伴来到广西玉林、贵港市等地游玩至案发。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华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35张,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华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华实施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是初犯、偶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随案移交的物证59张银行信用卡,依法予以没收。

    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张某华的成长经历,剖析张某华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张某华文化程度较低,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加之交友不慎,因一时贪玩和贪图小利而走上犯罪道路。希望张某华能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真诚悔过,争取早日回归社会,重新做人,做个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前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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