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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冒用他人身份转走银行卡内六千余元获刑
发布时间:2015-05-06 13:56:27
本网讯(雷娜 邹健宁) 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梁光林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梁光林于2011年下半年从他人处购买被害人孙某的身份证。2014年7月8日,被告人梁光林在桂林市临桂县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临桂支行,欲用被害人孙某的身份证办理该行银行卡,却被银行工作人员告知该身份证已经办理了一张储蓄卡。被告人梁光林当即向银行工作人员谎称其是孙某本人,要求银行工作人员注销该卡,并将卡内本金人民币46.21元、利息人民币0.45元,合计46.66元全部取出。 2014年7月22日,被告人梁光林到中国光大银行桂林秀峰支行,在得知孙某的身份证已经办理了一张光大银行的储蓄卡后,谎称其是孙某本人,要求银行重置该卡密码并开通该卡网银服务,同时以孙某的身份办理了一张新的光大银行储蓄卡。当日,被告人梁光林通过网银将孙某原光大银行储蓄卡账户内的6040元人民币转到其本人用孙某身份证新办理的光大银行储蓄卡内。随后,被告人梁光林用新卡在中心广场附近的ATM机上将卡内人民币6000元取出,连同卡内余额40元人民币一并挥霍掉。案发后,被告人梁光林被公安人员抓获,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孙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光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从银行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梁光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其家属退赔了被害人损失,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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