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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基层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存在问题的调查研究
——以宁明法院近5年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 作者:罗扬云 发布时间:2015-05-12 15:59:23
【摘要】:民事裁判文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主办法官开庭查清案件事实后,为解决当事人具体的权利与义务之争,就案件的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民事裁判文书既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适用民事法律、法规,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裁体,也是宣传法制,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的生动教材,更是客观反映主办法官庭审驾驭能力等综合审判业务水平的重要标准。一份好的民事裁判文书能让当事人明白自己胜败的原因,有利于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有利于发挥民事裁判文书的法制宣传教育作用;有利于树立人民法院公平、公正的形象和增强法院裁判的公信力。结合日常工作实际,笔者抽取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近5年来制作的75份民事裁判文书进行认真地调查、研究,对调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地研究,对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对提高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民事裁判文书 主要问题 意见和建议 一、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裁判文书五个部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份民事裁判文书按照制作顺序分为首部、事实、理由、判决和尾部五个部分。笔者经过调查发现,宁明县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的五个部分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 1、首部存的主要问题 (1)法院名称写法不规范。如有极少数民事裁判文书没有在法院名称前书写所在的省份名称,如有的裁判文书仅写宁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而正确的写法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裁判文书编号书写有误。如有的民事裁判文书编号应是(2014)宁民初字第612号,但有的法官由于书写时疏忽大意却写成(2104)宁民初字第621号。 (3)当事人的称谓写法不标准。如有的民事裁判文书将当事人的称谓写成原告人、被告人,而正确的写法是原告、被告。 (4)案由确定不规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规定,有的民事裁判文书的案由应该是买卖合同纠纷,但有的法官由于理解把握不准,却写成合伙纠纷。 (5)案件审理过程交代不清。如法院什么时候立案、什么时候开庭、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理由没有在民事裁判文书中交代清楚。 2、事实部分存在的问题 (1)没有正确归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如有的民事裁判文书一字不漏地照搬当事人开庭时的诉讼理由和答辩意见。 (2)没有归纳或是没有准确归纳案件当事人的争议焦点。笔者经过调查发现,有些民事裁判文书没有归纳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有的争议焦点归纳得不准确,如有的将健康权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归纳为被告刘某某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甘某某多少经济损失,而准确的争议焦点应该归纳为被告刘某某是否应当赔偿原告甘某某的经济损失。 (3)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理由不充分。证据的认定应该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认证,但有的民事裁判文书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没有就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进行说理认定。 (4)对案件法律事实部分归纳不客观、不准确、不凝练。主办法官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后,再准确归纳案件的法律事实,但有的主办法官没有围绕证据,准确、客观、凝练地归纳案件的法律事实。 3、理由部分存在的问题 (1)没有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展开论述说理。案件争议焦点是原告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辩驳主张的矛盾分歧点,影响着案件裁判结果的重要症结因素。有的法官归纳了案件争议焦点,但却没针对争议焦点展开说理论证、没有阐述争议焦点的法律性质。 (2)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辩论意见没有依次进行说理和论证。有的裁判文书说理没有针对性,没有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辩论意见进行具体地、深入地分析和论证、观点不鲜明,没有分析论证那些行为是合法的、那些行为是不合法的,那些诉讼请求合理、那些诉讼请求不合理,以及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纠纷应当承担什么民事责任,难以让当事人对裁判理由信服。 (3)说理不充分、不严谨。说理部分是裁判文书的精髓,是法官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当事人矛盾纠纷能力的集中体现。笔者经过调查发现,有些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层次不清、逻辑性不强、用语不规范。 (4)引用法律条文不规范。制作民事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时,应该先引用程序法再引用实体法;应该先引用法律再引用相关的司法解释;应该优先引用特别法再引用普通法;应该引用法律法规的全称,而不应使用简称。笔者经过调查发现,有些法官在民事裁判文书中先引用实体法再引用程序法,先引用普通法再引用特别法,引用法律条文时使用简称,不引用法条具体的款和项。 4、判决主文存在的问题 (1)判决结果不明确、不具体、不完整。 (2)有多项判决的,没有分项判决,判决主文有多项的没有用分号分开。 (3)判决主文部分当事人的名称没使用全称。比如原告为刘某某,没有具体写明原告刘某某的名字而是简写为原告。 5、民事裁判文书尾部存在的问题 (1)有些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裁判文书,没有明确叙明权利人申请执行的期限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的后果。 (2)有些民事裁判文书没有明确告知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和上诉的期限。 (3)合议庭成员署名不规范。如有的民事裁判文书将代理审判员署名为“助理审判员”,将人民陪审员署名为“陪审员”。 (4)法院印章盖得不规范。有的民事裁判文书印章盖得歪歪斜斜,不工整、不美观。 (二)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技术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技术如何,关系到民事裁判文书质量的优劣,也关系到能否说服原、被告双方当事人、能否有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 笔者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发现,宁明县人民法院在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技术方面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1、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格式不统一、不规范。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法院常用裁判文书样式汇编》为人民法院法官学习、研究、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提供了具体可行的依据。但有些法官没有认真学习、领会,有些法官没有严格按照要求制作民事裁判文书,其制作出来的法律文书格式不统一、不规范、不美观。 2、民事裁判文书错别字多、语气不通、用语不规范。笔者经过认真调查发现,有些民事裁判文书错别字比较多,比如将原告林某某写成凌某某,将5000元写成5000万元;有些法官由于语文基础不好,其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语气不通、读来令人费解;有些民事裁判文书出现病句、方言、口语,用语不规范。 3、民事裁判文书各部分层次不清、要素不齐、逻辑不严谨。民事裁判文书分为首部、事实、理由、判决和尾部共五个部分,这五个部分都有其特定的功能,相互独立,相互依附,不能相互代替,相互颠倒。笔者经过调查发现,有些民事裁判文书没有按照民事裁判文书首部、事实、理由、判决和尾部这五个部分的顺序要素来写,有的法官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将事实部分放在理由部分来书写,这样显得层次不清、要素不齐,有的裁判文书说理不深入、逻辑思维不慎密、不严谨。 4、民事裁判文书文字字体、标点符号、数字用法、印刷标准、印刷纸张不规范。笔者经过调查发现,有些法官在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时没有严格按照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法院诉讼文书样式(试行)》和200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法院常用裁判文书样式汇编》的要求来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有些法官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文字字体、标点符号、数字用法、印刷标准、印刷纸张不规范,影响民事裁判文书的严肃性。 二、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主办法官不重视制作民事裁判文书 笔者经过调查发现,有些法官不重视制作民事裁判文书,有些法官平时只注重开庭审理案件,案件审理完之后,将案件交给书记员写民事裁判文书,书记员写好裁判文书之后,主办法官在裁判文书上签名即可。 (二)部分法官综合业务水平不高 民事裁判文书由法官制作,法官个人综合业务水平的高低决定着民事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因此法官必须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功底、较扎实的语言文字基础才能把民事裁判文书写好。笔者经过调查发现,有些法官的阅历不深、综合业务水平不高、法学理论和语文水平有待提高。 (三)部分法官责任心不强,没有认真审理案件 开庭查清案件事实后才能写民事裁判文书,这是办案的一般程序,有些法官由于业务繁忙和责任心不强等原因,开庭前没有认真阅读案件材料,没有准确把握住案件的争议焦点,没有查清案件事实就轻易下判,这样写出来的民事裁判文书往往事实认定不清、说理乏力,难于说服当事人。 (四)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把关不严 笔者经过调查发现,宁明法院的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程序,一般是主办法官拟稿,再交给庭长核稿、庭长核稿后交给分管的副院长签发,然后交给书记员校对、打印裁判文书。由于有些主办法官粗心大意和工作繁忙,其拟好民事裁判文书草稿后,没有仔细校对就交给庭长核稿,有些庭长以为主办法官已经写好民事裁判文书,因而不再进行认真修改就交给分管副院长核稿、签发,副院长签发后交给书记员打印,由于分管副院长工作繁忙,其在核稿签发时,对于民事裁判文书中的一些细小瑕疵问题(比如错别字)没有发现,书记员在打印裁判文书时也没有认真校对。由于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把关不严,导致制作出来的民事裁判文书常有错别字和病句、语气不通等情况。 三、提高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综上所述,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已经严重影响了民事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影响了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因此提高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水平已是迫在眉睫之事。结合多年审判和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几点提高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意见和建议。 (一)提高法官制作优秀民事裁判文书的思想意识 笔者在调查中发现,有些民事裁判文书在制作中之所以出现问题,是因为主办法官没有制作优秀民事裁判文书的思想意识,因此要提高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水平,必须提高法官制作优秀民事裁判文书的思想意识。民事裁判文书是法官开庭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制作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书,一份优秀的民事裁判文书往往能起到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因此基层法院的法官应该从内心深处充分认识到提高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质量的重要意义。 (二)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把关制作优秀民事裁判文书 笔者经过调查研究发现,有些主办法官开庭查清案件事实后,自己没有亲自书写民事裁判文书,而是让书记员帮写裁判文书,由于书记员对案件情况不是很了解、法律知识水平有限,其写出来的民事裁判文书质量不尽如人意。因此,主办法官必须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标准,认真制作民事裁判文书,将写好后的民事裁判文书交给庭长核稿、然后交给分管副院长签发,经过层层把关校对后,再将民事裁判文书打印送达给案件当事人。 (三)加大培训力度,切实提高法官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水平 一份优秀的民事裁判文书,既有简练的记叙,也有恰到好处的议论,既有凝练的分析归纳,也有慎密的逻辑推理。主办法官如果没有扎实的语文写作功底和语言表达能力,很难制作出高质量的民事裁判文书。因此,要提高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水平,法官必须要认真学习、掌握深厚、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此外,法官还应当掌握必要的语文写作知识、政治知识和经济知识等。要提高法官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水平,基层法院必须加强对法官职业能力的培训,比如每年定期组织法官培训、学习制作民事裁判文书,学习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召开民事裁判文书专题讲座,邀请上级法院的资深法官到会指导、传授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技巧。为了夯实法官的语文写作基础和提高法官的语言表达能力,基层法院应当邀请辖区中学优秀的语文教师到法院为法官举行文书写作技巧和标点符号用法等专题讲座。 (四)建立民事案件评查机制,提高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质量 为进一步提高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质量,切实提高法官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水平,基层法院应当建立民事裁判文书评查机制。基层法院应该规定,对于已经审结的民事案件,主办法官应当在结案的7日内将整个案件卷宗移交法院审判监督管理办公室,由专人对主办法官制作的民事裁判文书是否规范等方面进行全面、严格、认真的评查和分析,对于评查出来属于优秀的民事裁判文书要予以表彰,不合格的民事裁判文书要追究主办法官的责任,并且将民事裁判文书的优劣纳入绩效考评和年终目标管理,将民事裁判文书的优劣作为奖惩和法官晋升的依据,从制度上保障民事裁判文书质量得到提高。 (五)做好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上网工作,全面提高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质量 为全面提高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质量,增强法院审判、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社会各界群众、新闻媒体等有关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基层法院应该及时将各类生效、符合上网条件的各类民事裁判文书,及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广西法院裁判文书网,上网公布。为了规范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工作,基层法院要制定民事裁判文书上网公布管理办法,规定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上网的原则、上网的范围、上网的格式、上网的流程和责任追究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使民事裁判文书上网有章可循。基层法院通过规范生效民事裁判文书上网工作,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群众的监督,对民事裁判文书制作中存在的问题,虚心接受群众的批评和指正,及时进行总结提高,争取制作出高水平的民事裁判文书。 (六)加大民事裁判文书说理力度 民事裁判文书说理是指法官开庭查清案件事实、对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分析认定后,围绕案件争议焦点,就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是否成立,依据事实、法律进行的论述说理。裁判说理是民事裁判文书的核心和灵魂。一份逻辑严密、说理充分的民事裁判文书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消除当事人对裁判的抵触情绪,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促进案结事了,能起到定分止争、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作用。因此法官必须加大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力度,让案件当事人赢得明明白白、输得心服口服。 (七)举行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大赛,提高法官制作民事裁判文书的水平 为了提高法官民事裁判文书制作的水平,建议基层法院经常举办民事裁判文书制作大赛。对制作出高质量、高水平民事裁判文书的法官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以此激励法官制作出更多高质量、高水平的民事裁判文书。 基层法官要充分认识到提高民事裁判文书制作水平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心,认真制作好民事裁判文书。让民事裁判文书成为宣传法制,教育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的生动教材;成为实现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有效手段;成为展示法院和法官形象的窗口,从而,进一步达到提高司法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实现定分止争的理想效果。 (作者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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