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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在校初中生无钱上网蒙面持刀抢劫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30 08:57:30
本网讯(江世金) 两名“98后”在校初中生无钱上网,便蒙面持刀拦路抢劫一辆助力车,还没来得及销赃就被人发现。日前,广西融安县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人钟某亮(男,未成年人,1999年8月4日出生),被告人钟某澄(男,未成年人,1998年3月2日出生),两人均是在校就读的初中学生。在学校读书时,两人迷上了网络游戏,经常逃课去泡网吧。因两人的家庭经济并不宽裕,经常上网,身上的钱根本不够花,两人又不好向家里要钱,长时间不泡网吧又忍受不了网瘾的折磨,于是便萌生了抢劫他人财物的念头。 2013年10月5日中午,被告人钟某亮、钟某澄经合谋后,决定模仿电影电视剧里的情节去抢劫,于是带着二把小尖刀、用于蒙面的口罩,穿着连衣帽的衣服,从其就读的学校窜到融安县东起乡距离东起街大约100米远的供销社路段,伺机作案。 13时30分许,中年妇女龙某驾驶一辆红色“爱俊达”牌助力车,搭乘怀抱婴儿的15岁侄女龙某宇,从东起街回家途径该路段,被告人钟某亮、钟某澄带上口罩蒙住脸,穿好连衣帽的衣服不让别人认出,站在路中强行拦截。被告人钟某亮用手拉停被害人龙某驾驶的助力车,随后从右后裤袋内掏出一把小尖刀,对被害人龙某实施威胁,被告人钟某澄在旁造势威慑,两人大声呵斥叫被害人龙某和怀抱婴儿的龙某宇下车,之后二人强行抢走助力车,并驾车逃离现场。经融安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龙某被抢劫的“爱俊达”牌助力车价值人民币1876元。 2013年10月6日,被告人钟某亮将抢劫得来的助力车停放在家住东起乡老供销社的村民莫某家门口。次日,村民莫某打听情况后,知道该车是被害人龙某被抢的,于是叫被害人龙某辨认并领回该车。当被告人钟某亮去要车出卖时,发现助力车不见了,他得知被害人龙某要走助力车后慌忙逃跑。 2013年10月14日,被告人钟某亮、钟某澄分别到融安县公安局东起派出所投案自首。 2013年11月19日,被害人龙某出具一份谅解书,对被告人钟某亮、钟某澄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法院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理。 2014年12月19日,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钟某亮、钟某澄涉嫌犯抢劫罪依法提起公诉。因案件涉及未成年人被告人,融安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 庭审中,被告人钟某亮、钟某澄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们忏悔地说:因为没有钱上网玩游戏,我们一时糊涂冲动才去抢劫的,抢得的车子没有出卖,没有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希望法庭从轻处理,给我们重新做人的机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亮、钟某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亮、钟某澄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钟某亮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某澄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亮、钟某澄犯罪时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钟某亮、钟某澄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赃物已退回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指定辩护人认为二被告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是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建议给予从轻处理,该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钟某亮、钟某澄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钟某亮、钟某澄予以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 综上,融安县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钟某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钟某澄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小尖刀二把,依法予以没收。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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