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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过后起贪心 男子抢劫卖淫女手机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04 13:31:26


    本网讯(郑伍科 赖海宁)  灵川县潭下镇男青年秦志勤嫖娼过后,看见该女子拿着一部新手机,顿时打起了歪主意,他谎称该女子用手机拍摄了自己的照片,将手机抢下,并持刀威胁并将被害人左脸部划伤。2015年5月4日,广西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秦志勤抢劫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秦志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今年32岁的男青年秦志勤是一农民。2015年2月17日18时许,秦志勤到灵川县定江镇定江路某洗车店旁的一店铺嫖娼,在与一女子发生性关系后,见该女子拿在手上的一部手机蛮新,遂产生抢夺的邪念。秦志勤谎称该女子用手机拍摄了自己的照片,将其手机抢下,并让该女子叫老板过来,这时,秦志勤欲开门逃跑,被该女子抓住,秦志勤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卡子刀对该女子进行威胁。该女子被迫松手后,秦志勤往桂林火车北站方向逃窜,后被群众围住,随后被赶到现场的警察抓获。该女子的左脸部被秦志勤的卡子刀划伤;该女子被抢的“OPPO”牌手机于案发当日购买,价格为人民币2669元。案发次日,公安机关将扣押的被抢手机发还给该女子。次日,秦志勤被灵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灵川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被告人秦志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秦志勤持凶器抢劫,可酌情从重处罚。秦志勤实施抢劫行为,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罪从轻处罚。秦志勤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因此,灵川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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