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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陵法院强化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促社会和谐
发布时间:2015-05-12 14:28:24


    本网讯(张啸飞 张辉)  为了促进社会和谐,降低不稳定因素,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审理中,以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正确适用刑罚,并将调解和刑罚适用有机结合起来,加大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调解力度,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今年以来,该院共调结各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自诉案件40件,经调解或撤诉的案件有37件,调撤率达90%以上,调解兑付金额达120多万元,未发生一起涉诉上访、缠诉案件,实现了实体与程序并重,质量与效率双赢,促进辖区社会和谐与稳定。

    一是对于被告人已经赔偿受害人的各项损失或被告人家庭贫寒但已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被害人也能谅解的情况,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考虑。二是被告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各项损失,但因被害人的要求过高而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则告知被告人的亲属可先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将赔偿款预交至法院,提前履行或部分履行应尽的义务,使判决不至落空。三是对被告人有能力赔偿而拒不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的,作为衡量被告人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的量刑情节,酌情加以考虑。

    在调解过程中,该院以庭前调解为主,庭上调解和庭后调解为辅,根据案件的性质、案发起因、当事人的文化素质、脾气、性格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等找准调解的切入点,采用不同的调解方法,把法理与情理讲到当事人心坎上,使受害人要求合理,被告人自愿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提高了调解的成功率。



责任编辑: 李冬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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