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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连续五年举办错案警示日教育活动
发布时间:2015-05-11 11:53:09


河南高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立勇讲话。

    本网讯(冀天福)  为了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战略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下简称“四五改革纲要”)的要求,5月9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实证研究中心共同举办“5.9”错案警示日座谈会,这是河南高院连续第五年举办错案警示日教育活动。河南高院院长张立勇在会上发表讲话,并强调,防范冤假错案是一项重大长期任务,必须坚持不懈、警钟长鸣。

  座谈会的主题为“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冤错案件防范”。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法律实证研究中心主任樊崇义教授以《“以审判为中心”解读》为题,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庭长高贵君以《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坚决防范冤假错案》为题,人民法院报社社长倪寿明以《从媒体视角看冤错案件的防范》为题,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伍彪以《防范冤假错案离不开媒体》为题,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院长王新清以《防范冤错案件的两件“利器”——从庭审的证据审查功能展开分析》为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瑞华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对审判前程序的影响》为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李奋飞以《刑事误判纠正依赖偶然的成因分析》为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主任陆咏歌以《“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的控辩地位平等机制》为题,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邹佳铭以《论庭审中的控辩平衡》为题,分别在座谈会上发言。与会的专家、学者就以审判为中心视角下,如何切实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发挥庭审证据审查功能,有效防范和及时纠正冤错案件,充分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见解,对于河南法院在新时期、新形势下进一步凸显审判中心地位,构建控辩平衡的诉讼结构,发挥庭审决定性作用,堵塞冤错案件发生的制度漏洞,提出了积极的建议和很好的思路。

  张立勇在讲话中说,中央对防范冤假错案问题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专门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要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制度;特别是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作出了更加具体化、系统化的制度规定,并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今年2月份修订后的“四五年改革纲要”也明确提出了“2016年底,推动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促使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始终围绕审判程序进行”的改革目标。

  张立勇提出,“以审判为中心”强调整个诉讼制度和诉讼活动围绕审判而建构和展开,审判对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作出裁决起决定性和最终性作用。强调从侦查环节开始,就必须全面、规范地收集、固定证据,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和证据经得起法庭调查、质证、辩论的检验,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进入审判程序,确保案件裁判质量,有效避免冤错案件发生。“以审判为中心”体现了刑事司法规律,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和必然要求。只有建立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自觉遵循司法规律,才能不断提升案件质量,确保司法公正,最大可能避免冤假错案。

  张立勇要求,做到以审判为中心,要坚持“五个必须”:

  一、必须强化庭审的实质功能。庭审是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及法院履行审判职能的核心程序,是还原案件客观事实最为有效的途径,是把守司法公正的最后一道关口。“以审判为中心”首先就应该是“以庭审为中心”,强化庭审的实质功能。按照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及最高法院《四五改革纲要》提出的“确保庭审在保护诉权、认定证据、查明事实、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实现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案件事实查明在法庭、诉辩意见发表在法庭、裁判理由形成在法庭”的要求,真正做到证据都要在庭审中提出,所有言词证据都应当由本人到庭陈述作证,所有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都要放在庭审过程中调查。

  二、必须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引导

  “以审判为中心”不仅限于庭审,还强调了审判对侦查和审查起诉的影响甚至主导作用。《决定》在“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中提出:“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这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前提和基础。以审判为中心,切实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和引导,就要促使侦查和公诉始终围绕审判程序的要求进行,确保侦查的办案标准符合审判程序的法定定案标准,从源头上防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入审判程序。

  三、必须强化对检察权的制约。《决定》提出要建立公检法三家“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以审判为中心”则更要特别突出法院在司法职权配置中的权力制约作用,建立以法院最终审判为标准、为中心的司法权运行机制。因此,要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以审判为中心”、“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就必须对现行的司法权配置及运行机制进行必要的改进,及时调整出庭公诉人的角色定位,将公诉职能与法律监督职能剥离,明确出庭公诉人只履行代表国家指控犯罪的职责,法律监督职责应交由上一级检察机关行使。

  四、必须保障控辩双方地位平等。要在形式上落实被告人的诉讼当事人地位,强化对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强化对律师辩护权的保障。只有通过建立完善控辩平等的保障制度,让控辩双方平等对抗,才能发现案件存在的问题,才能有效防范冤假错案。

  五、必须积极推进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要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工作机制。从法院内部各种权力的运行及其相互关系的角度看,“以审判为中心”要求法院必须将审判职能置于一切职能的中心和首要地位,确立法院内部权力运行的审判中心化和审判权力运行的去行政化。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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