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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向社会公布八个行政诉讼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5-04-09 14:31:32


    本网讯(曹红歌)  为进一步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和行政审判工作,4月9日上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8个行政典型案例。河南高院新闻发言人、政治部宣教处处长徐哲主持新闻发布会,省高院行政庭庭长宋炉安通报行政典型案例。

    徐哲在发布会上说,8个行政典型案例涉及环境保护、信息公开等行政执法领域。近年来,河南法院通过庭审网络直播、司法建议公开等方式积极推动司法公开,效果很好。案例公开就是选择有典型意义的案件,将案件情况、当事人意见和裁判结论予以公布,使公众能够更多地通过行政案件了解行政审判工作情况,进一步增强行政审判的公开性,满足公众对行政审判工作的知情权,为人民群众更好地监督行政审判工作创造条件。案例公开有利于引导公众通过法律渠道反映诉求。行政诉讼是一个通过法庭审判让各方当事人公开讲理的地方,法院对争议的是非曲直必须作出法律上的评判,并对违法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律制裁,是一个在法治条件下最好的解决行政法律争议法律渠道。案例公开有利于推动法治政府建设。通过发布案例的形式公开行政案件,可以利用媒体的优势在更广泛的层面上形成公众舆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进行评判,起到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作用。同时,典型案例所体现的法律要求也能够为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司法指引,促进行政机关不断提高执法水平。

    宋炉安通过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8个行政典型案例,并就有关问题,接受了媒体记者采访。八个行政典型案例如下:

    一、王春生诉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

    2012年,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政府启动了商丘市睢阳区长江鑫苑棚户区改造项目,王春生的房屋在该项目房屋征收的范围内。由于王春生与睢阳区政府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睢阳区政府作出了商睢政征补[2013]1号房屋补偿决定。王春生不服该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商丘市中级人民院审理认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方式中,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均不明确,不符合法律规定,故判决撤销被诉房屋补偿决定。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院判决鲜明地指出了房屋补偿决定所确定的产权调换方式存在的问题,彰显了司法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护。在当前各个地方的房屋征收工作中,不能公平补偿的问题最为突出。房屋是公民的重要生活依靠,对房屋的公平补偿应当成为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房屋征收工作的重点,以切实保护公民的财产权。

    二、河南裕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项城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决定案

    2013年,河南裕福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项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后裕福特公司因该土地上有坟头未迁移及发现古墓等原因,未在约定期限内付清土地出让金,项城市国土局遂作出《关于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收回建设用地的决定》。裕福特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项城市国土局以行政决定的形式解除合同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单方履行行政职能的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项城市国土局在自身存在违约且裕福特公司已履行绝大部分合同义务的情形下作出被诉解除决定,属滥用职权,故判决撤消了被诉决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行政机关以行政决定的形式依职权单方面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行为不服的,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长期以来,对于行政合同纠纷能否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论较大,理由是行政合同是双方行为。本案中,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抓住了行政机关单方面解除合同这个特点,积极受案,体现了对行政相对人诉权保护问题的高度重视。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的《行政诉讼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合同纠纷可以作为行政案件受理,为更好地保护公民的行政诉讼诉权提供了明确的立法依据。

    三、安阳宗村桑德水务有限公司诉安阳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案

    2013年5月20日,安阳市环境保护局对安阳宗村桑德水务有限公司(简称桑德公司)检查时发现其加氯间未正常使用,排放废水中细菌超过国家标准。在听取桑德公司陈述申辩后,环保局作出安环罚字[2013]第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桑德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环保局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前进行了调查取证,充分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程序合法,该行政处罚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分,决应予以维持,判决维持环境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在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峻的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充分履行职责,促进环境不断改善。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也必须依法进行,当事人不服时,同样可以通过行政诉讼要求人民法院进行监督。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确认了环保行政处罚合法,解决了行政相对人和环保机关的法律争议,体现了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法律争议的现代法治要求。

    四、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山河铁矿诉济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2011年4月12日,王宣武在河南济源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铁山河铁矿(以下简称铁山河铁矿)530洞打炮眼时,因矿石落下被砸致伤。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王宣武与铁山河铁矿存在劳动关系。后济源市人社局作出豫(济)工伤认字[2013]147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对王宣武受到的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铁山河铁矿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济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铁山河铁矿主张其与王宣武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与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不符,济源市人社局认定王宣武所受伤害为工伤正确。判决维持被诉的工伤认定决定。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具有羁束力,裁判所确定的内容具有法律效力,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遵守。行政执法工作也同样受司法裁判的效力羁束。近年来,工伤认定案件不断增长,行政审判通过对工伤认定案件的处理,对行政机关的工伤认定进行监督,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

    五、陈江珍诉漯河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案

    陈江珍不服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政府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向漯河市人民政府邮寄了行政复议申请书。漯河市政府作出漯政复[2014]32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通知书,并按照陈江珍预留的地址邮寄送达。因预留地址不详,经邮政部门4次投送,信件均被退回,漯河市政府未对陈江珍的复议申请做出复议决定。陈江珍提起行政诉讼。商水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漯河市政府对陈江珍的复议申请材料依法进行了审查,并以快递方式要求其补正材料,但因原告预留地址不详致使无法送达,复议机关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故判决驳回陈江珍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相对人在行政程序中既应享受各项权利,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包括如实陈述事实、如实提供身份信息、联系方式、邮寄地址等基本义务。本案中,复议申请人预留的地址不详,使得复议机关无法邮寄补正通知,致使复议程序无法进行,这一不利后果应由复议申请人承担。

    六、李小青诉焦作新区宁郭镇人民政府、武陟县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案

    2011年9月30日,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铲车,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了强制拆除。李小青不服诉至法院,要求依法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赔偿损失。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组织实施强拆的主体是原武陟县宁郭镇人民政府,该镇政府对李小青的养鸡场实施的强行拆除没有履行法律程序。故判决确认强行拆除养鸡场的行为违法并由政府赔偿直接经济损失。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未经法定程序拆除当事人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组织、实施该行为的行政机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责任。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并具有正当的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受任何人侵犯,行政机关也不能侵犯。本案中,行政机关拆除公民的养鸡场未经法定程序,既无法律依据,也无事实依据,是非常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法律追究。

    七、浚县宝迪置业有限公司诉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案

    2014年5月6日,宝迪公司根据施工进度将其开发的雅居美域小区有关楼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资料提交给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同时提交了其他各项申报资料,但浚县住建局以存在信访问题为由,始终未履行审批职责。宝迪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淇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宝迪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浚县住建局也予认可。浚县住建局以信访为由对宝迪公司的申请不作出处理,属于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责令浚县住建局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为宝迪公司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行政机关不能因信访问题而放弃依法行政,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权应将法律规定作为唯一依据。相关的信访问题应依法处理,而不能作为行政机关不履行职责的理由。近年来,行政执法中“为官不为”的问题突出,特别是有的行政机关因顾虑有关的信访问题而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违法行为的,必须坚决予以纠正。

    八、张冬亮等人诉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政府行政信息公开一案

    金明区人民政府对张冬亮等人邮寄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金明区政府信息公开补正申请告知书》。张冬亮等人收到该告知书后,向金明区政府邮寄了补正材料,被金明区政府拒收。张冬亮等人遂以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为由提起诉讼。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张冬亮等人向金明区政府提出申请后,根据金明区政府的要求邮寄补充材料,但金明区政府拒收,逾期不予答复,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故判决责令金明区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对张冬亮信息公开的申请作出答复。一审判决生效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充分肯定了公民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除法定的保密事项外,政府工作一律对公众公开。对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及时答复。现实中,一些行政机关习惯于旧的工作模式,不愿意让群众知道行政机关的工作情况,对信息公开不积极。本案中,政府拒收补充材料,逾期不予答复,该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法院的判决有力地监督了政府行为,为公民的知情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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