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廖长春) 福建籍三个男子加入一个电信诈骗团伙充当职业取款人角色。4月30日,福建省泰宁县法院以被告人姜西、刘辉、刘玉文犯诈骗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6个月、9年、10年,均被判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下旬,被告人刘玉文接受他人的提议,从他人处接手200余张他人银行卡,帮助电信诈骗团伙提现。后代号为“台8”、“台58”、“台38”等诈骗团伙分别与被告人刘玉文取得联系,安排其负责提取诈骗所得资金。后被告人刘玉文伙同被告人刘辉、姜西为牟取非法利益,负责将诈骗团伙骗取的款项提现或到商场购买黄金,在支取的现金及购买的黄金进行汇总后按事先的约定提取资金总额的6%作为提成后,再将余款通过银行自动存取款机以无卡存款的方式存入诈骗团伙指定的银行帐户上,将购买的黄金通过快递邮寄给诈骗团伙。期间,被告人刘玉文安排被告人姜西用诈骗团伙提供的虚假身份信息办理了数张银行卡,为作案备用。2013年10月至12月,被告人刘玉文、刘辉、姜西多次帮助诈骗团伙共提现并转移诈骗所得赃款人民币538460元。2013年12月31日,被告人刘辉、姜西被民警抓获。同日,被告人姜西协助公安民警将被告人刘玉文抓获。
经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明知是他人诈骗所得赃款,帮助诈骗团伙提取现金,转移赃款53846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按诈骗团伙的分工,负责将被害人被骗的赃款提现转移,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均系从犯,予以减轻处罚。为此,依据本案具体案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