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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身份证遭冒用办理账户多出钱款被诉法庭
发布时间:2015-04-29 13:31:22
本网讯(杨又华 朱再云) 辽宁女子刘晓露最近摊上大事了,因丢失身份证被他人冒用办理了银行账户,账上莫名多了十几万,为此被人诉至法庭要求还钱。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不当得利案件,被告刘晓露被判返还原告刘正文人民币50983元,诉讼费537.5元由原告承担。 2014年10月14日,原告刘正文收到一条手机短信,对方声称可以代办信用卡,并留了一个手机号码。随后原告与一男子在长沙市芙蓉区某工商银行面谈,对方要求原告在工商银行办理一张银行卡,并存入15万元以证明其有履约能力。2014年10月21日,原告在工商银行湘潭市雨湖支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并开通了网上银行。10月22日,原告向该卡存入15万元。 10月24日,原告按对方指示,从网上银行进行操作。随后,原告到银行柜台查询,得知自己的工商银行卡已被转走149000元。经银行查询,原告款项已被转入被告刘晓露在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鞍山市海城支行西柳分理处的一账户,该账户被转走10万元,尚余50983元。原告即请求银行办理了冻结止付手续。同时,原告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现案件正在办理中。 原告刘正文提交了双方当事人身份信息、报案材料、工商银行卡及银行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手机短信等证据。被告刘晓露没有提交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而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事实,取得不当利益的受益人,负有将不当利益返还给受损人的义务。本案纠纷系因原告刘正文为办理信用卡,轻信他人致使本人资金转入以被告刘晓露为户名的中国工商银行辽宁省鞍山市海城支行西柳分理处的一账户所致,该账户系他人以不法目的冒用刘晓露丢失的身份证开立,刘晓露在本案纠纷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被告刘晓露取得上述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已构成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刘晓露取得了该账户的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晓露返还不当得利50983元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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