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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用电安全未经审批雇人砍伐林木受罚
发布时间:2015-04-22 14:12:02


    本网讯(廖应琼)  为了用电安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而砍伐林木,亦要受到刑事处罚。近日,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陈建设单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9月份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陈建设为了保障福建玉山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用电安全,在未经林权单位沙县青州镇洽湖村民委员会的同意,也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工人砍伐青州镇洽湖村“下坑坂”山场2林班8大班1、4小班高压线路走廊的林木,并将砍倒的林木丢弃在山场内。经鉴定,被砍伐的林木为杉木、马尾松、阔叶树,总立木蓄积为10.7759立方米。被告人陈建设于2014年10月29日自动到沙县公安局森林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建设已与沙县青州镇洽湖村民委员会进行理赔商谈并取得沙县青州镇洽湖村民委员会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建设故意毁坏村集体林木,故意毁坏林木计立木蓄积量10.7759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案发后,被告人陈建设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陈建设自愿认罪、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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