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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吧小子”凌晨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5-05 14:50:49


    本网讯(刘万春)  1998年3月出生的李某,初中毕业一直在家无所事事,整日泡在网吧里,每次回家最早都要在凌晨一两点钟。某日凌晨,李某与同在网吧玩的彭某(另案处理)一起商量,准备到其他网吧门口看看,是否有摩托车可偷,两人一拍即合,于是走出网吧寻找目标,途中遇上易某(在逃),得知意图后,易某也主动加入,盗窃三人组就此形成,一次成功得手后,李某与彭某尝到了甜头,又开始实施了第二次的盗窃。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李某某(化名,系未成年人)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2014年11月9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与彭某商量到江西省宜春市区盗窃摩托车,在寻找目标时遇见易某(在逃),易某得知情况后便也加入。被告人李某某、彭某、易某来到宜春北路苏瓜塘某网吧门口发现一辆未上锁的白色女式摩托车,遂将其推走。

    被告人李某某等3人推着在网吧门口盗窃来的摩托车路过文体路某商务宾馆门口时,又将失主陈某某放在该宾馆门口的一辆未上锁的千里马牌白色女式摩托车盗走。

    之后,被告人李某某等3人将盗窃来的两辆摩托车推到袁州大桥爱心桥附近一摩托车维修店换锁芯。后来,被告人李某某将在龙虎网吧门口所盗的摩托车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王某某。经宜春市袁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千里马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842元。

    2014年11月16日左右,被告人李某某、彭某在中山西路国光超市旁边的某网吧门口见一辆白色女式高转速摩托车未上锁便将该摩托车盗走,二人将该摩托车推到沿江路袁州大桥附近的一机车店换锁芯。之后将该摩托车以750元卖给考棚路正豪摩托车行老板刘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系从犯,经查被告人李某某与其他同案人属于分工协作,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故对辩护人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二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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