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万春 罗珊珊) 真可谓是“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不是亲眼所见,女失主怎么都不会相信,盗刷自己银行卡的竟会是同村好友—盗窃案中的被告人邹见绣。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被告人邹见绣因犯盗窃罪,被一审法院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2014年8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邹见绣陪同被害人林某某至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芦村镇某农商银行取款,被害人林某某用储蓄卡在自动取款机上分二次共取了1500元钱,被告人邹见绣在旁边记下了被害人林某某储蓄卡的密码。当日17时左右,被告人邹见绣至被害人林某某家,见其家中无人,遂将被害人林某某放在客厅里的挎包打开,窃走包里的储蓄卡。尔后,被告人邹见绣至芦村镇某农商银行自动取款机处,用其记住的密码,从该卡内取走现金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邹见绣亲属已替其退赃3000元,公安机关已将该3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见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见绣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被告人邹见绣亲属已替其退赃3000元,公安机关已将该3000元发还给被害人林某某,酌情从轻处罚,适当减少刑罚量。根据被告人邹见绣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