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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中生10日内结伙五次抢劫作案获刑三年半
发布时间:2015-04-22 15:03:51


    本网讯(唐海奎)  身为中学生,本应好好学习。然而,四川省营山县某中学生,却不学法、不懂法、不守法,短短十日之内,他竟伙同他人五次实施抢劫。在潜逃三年多后,去年12月他被深圳警方抓获。2015年4月15日,营山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1年4月2日晚10时许,在营山县某中学读初中三年级的章甲山与杨某、何某等六人共谋抢劫后,在营山县西干道兴隆市场,采用殴打的方式抢得屈某、陈某人民币55元,章甲山分得5元,其余每人分得10元。2011年4月9日晚10时许,章甲山与杨某、何某等采用持刀威胁、殴打的方式,在营山县北坝横街就业局宿舍巷道抢得王某诺基亚手机一部,损坏被害人手表一只。2011年4月10日晚10时许,章甲山与杨某、何某采用殴打的方式,在营山县纸市上街一小区内对被害人叶某实施抢劫,在抢得叶某手机和MP3时,由于附近楼上有人喊叫“娃儿”,叶某大声叫“妈妈”,并抢回手机和MP3,章甲山等人逃离现场。2011年4月10日晚10时50许,章甲山与杨某、何某、彭某分为两组,分别寻找作案对象,后杨某和章甲山在营山县建华巷附近,采用殴打的方式抢得被害人李某人民币10元。之后,章甲山和杨某在义乌商城广场与另一路同伙会合后,又在建华巷内,采用殴打的方式抢得被害人蹇某人民币35元。

    案发后,章甲山东躲西藏,2014年12月27日,其被深圳警方抓获,2015年1月6日被营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章甲山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某、屈某、王某、蹇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2015年3月16日,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章甲山犯抢劫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章甲山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自愿认罪悔罪。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章甲山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方法,强行多次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处罚。被告人章甲山在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亲属代为赔偿部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章甲山有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在法定幅度内,且与被告人章甲山所犯罪行相适应,法院予以采纳。据此,根据被告人章甲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该院遂于日前作出前述判决。(因本案系未成年人犯罪,故文中被告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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