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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长冲动“教训”别人家孩子被诉索赔
发布时间:2015-04-24 17:28:15


    本网讯(粟少清 明俊君)  人们常说:少年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未成年人因其身心发育尚未完全,家长、学校乃至全社会都应呵护其健康成长,我国法律也对未成年人予以特别保护。但南宁市邕宁区的小学生小雄却因琐事被同学的母亲打伤头部,导致身心受伤害。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雄的家长向警方报案,小强的母亲张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但由于张某拒绝赔偿小雄其余损失,小雄的父母便代理小雄将张某诉至法院。日前,该案经广西南宁市中院二审终审,小雄最终获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万余元。

    小雄出生于2000年,2014年上半年时在邕宁区某村小学读六年级,和小强既是同村老乡也是同学关系,小雄和小强都是男孩子,平日里都喜欢打打闹闹。2014年4月25日下午,小雄在放学回家的路上遇到小强的母亲张某,张某一见面便质问小雄是不是割烂了其儿子小强的书包,小雄当场予以否认并和张某争吵了起来,张某生气后便用鞋子打了小雄的头部几下,小雄被打后受伤流血,路过的村民见状将张某隔开并将受伤的小雄送到邕宁区人民医院医治。小雄被医院诊断为:1.头部脑震荡;2.头部软组织挫伤,并于2014年4月26日至5月25日在医院住院治疗共30天。2014年5月18日,小雄遵医嘱到解放军303医院进行检查。2014年5月28日至6月1日,小雄到解放军303医院住院治疗共4天,医生建议出院后全休一周,两次住院共花费医疗费6800多元。小雄住院期间,张某陆续支付了小雄在医院检查、治疗的医疗费共1700元,并支付给小雄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两项共计2240元。

    小雄被打伤后,小雄和小强的家长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小雄的父亲于2014年5月14日向南宁市公安局蒲庙派出所报案。2014年6月19日,蒲庙派出所主持双方进行调解,但因双方赔偿问题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2014年8月30日,公安机关在查明小雄被张某打伤的事实后,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2014年10月10日,小雄申请了法律援助,将张某诉至邕宁区人民法院索赔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万余元。张某在接到法院的传票后未出庭应诉。该院经缺席审理后认为,小雄诉称其在放学路上被张某用鞋子殴打头部受伤,能提供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调解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医院的门诊病历、疾病证明书、收费收据等证据互相印证,这些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实其头部被张某打伤的事实,张某也因殴打小雄受到了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其殴打小雄致其头部受伤,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全部的民事责任。小雄为未成年人,被张某殴打后,对其身心健康确有影响,因此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但其主张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过高,法院酌情支持1000元,便于2014年11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张某赔偿小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4万余元,扣除张某已支付的赔偿款,尚应赔偿1.2万余元。

    宣判后,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小雄受伤后曾先后到两所医院检查、治疗,部分检查、治疗项目均明显与头部外伤无关,且其未经同意擅自转院,因此,不应由其负担该部分的医疗费;二、法院未查明案件的事实,事发当天,小雄确实割烂了小强的书包,并且小雄长期欺负小强,其作为小强的母亲是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才冲动教训了小雄;小雄已年满14周岁,身强力壮,其在受到一半的外伤、轻伤,生活能自理,不需要护理人员,小雄也未能提供其父母为照顾其而支出交通费的票据,而且受伤未对小雄造精神伤害,更未达到法律规定的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因此,不应赔偿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小雄被打伤后到解放军303医院就医,系在损害发生后为最大限度减轻头晕、头痛症状所进行的治疗,邕宁区人民医院的医生也在疾病证明书上建议小雄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现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小雄在上级医院接受的诊治违背医嘱而造成过度医疗。虽然张某对小雄部分检查、治疗的费用必要性和合理性提出异议,但该主张仅有其个人陈述但无其他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小雄为未成年人,其到医院检查、住院治疗期间,确需人员护理、家长为照顾其需往返与家庭与医院之间,必然会产生一定的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一审法院支持护理费、交通费依法有据、数额合理,且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年龄、受伤程度、行为、场合等因素,适当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并无不当。于是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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