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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卸工卸货时受伤致残起诉索赔百万余元
发布时间:2015-04-08 14:43:02
本网讯(易灿 蓝贵平) 一装卸工在卸货时,不慎被车上货物坠落砸伤致残,索赔未果后,将货主车主及车辆挂靠公司诉至法院。4月8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这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当事人达成了赔偿协议。 都安县澄江乡村民潘瑞蓬与李华等人,在农闲时自发组成货物装卸队到县城给人装卸货物挣钱。2013年5月1日,潘瑞蓬与李华等人得知当地生意人徐全燕、吴国凡在南宁市并货装车到都安县城卸货,遂相邀来到都安川味炒货经纪店帮二人卸货。在为徐全燕卸货时,潘瑞蓬不慎被车上装满饲料的袋子滚落砸伤。潘瑞蓬受伤后,先后到都安县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共37天,花费医疗费77380.11元。此后,潘瑞蓬自行购买轮椅一张、电动护理床一床及进口导尿管一条,共花费1600元。事后,徐全燕支付医疗费59900元,韦红帅支付医疗费3000元。 伤愈出院后,潘瑞蓬自行委托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残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分别为:潘瑞蓬之伤残已构成相当道路交通事故一级伤残,潘瑞蓬需要完全护理依赖。之后,潘瑞蓬多次派人找与货主车主索赔,但均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向都安县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货主徐全燕、吴国凡、车主韦红帅及运输车辆挂靠单位南宁市行天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共同赔偿1023408.10元。 案件受理后,徐全燕申请对潘瑞蓬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重新进行司法鉴定。法院经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一致同意由广西正廉司法鉴定中心对潘瑞蓬的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2014年11月20日,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潘瑞蓬因被重物砸伤,其伤残等级为二级伤残;潘瑞蓬需要完全护理依赖。 法院经审理另查明,涉案运输货车的所有人为被告韦红帅,该车挂靠于南宁市行天下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运营。2013年5月1日,被告韦红帅驾驶该货车瓜子、花生、猪饲料从南宁运装到都安县城,其中瓜子、花生的货主为被告徐全燕,猪饲料的货主为案被告吴国凡。货车到达目的地后,司机韦红帅应货主要求先后将货物运至徐全燕和吴国凡店面,由徐全燕和吴国凡自行雇人卸货。 法庭开庭审理时,法官指出,作为雇主的货主有在卸货过程中给卸货工人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原告为被告徐全燕卸货时,不慎被被告吴国凡的货物砸伤,两货主均应负有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系完全行为能力人,且长期从事货物装卸业务,其应认识到自己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加以注意防范,但因其疏忽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亦应承担一定责任。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耐心调解,最终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赔偿协议:一、被告徐全燕赔偿原告潘瑞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309900元,扣除已支付的59900元,还应支付250000元,其中2015年4月9日前支付150000元,2016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50000元;二、被告韦红帅赔偿原告潘瑞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3000元,扣除已支付的3000元,还应支付20000元,于2015年4月9日前付清。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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