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懵懂少年带离家出走幼女“开房”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5-04-17 13:22:48


    本网讯(刘万春 易义东)  我国法律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论处并从重处罚。一懵懂少年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却带她去开房并发生性关系,不知不觉就犯下了强奸罪。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强奸案,被告人胡某强(化名,1997年11月出生)因犯强奸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2014年8月底,被告人胡某强通过QQ聊天与被害人易某(女,2002年2月出生)认识,期间被告人胡某强得知被害人易某才13岁。同年9月22日,被害人易某挨其父亲打后离家出走,便打电话联系被告人胡某强见面。因被告人胡某强在外办事,便要被害人易某找其表哥彭某,由彭某带被害人易某去网吧上网。当晚,被告人胡某强带被害人易某在江西省宜春城区贸易广场一宾馆住宿。9月23日晚,被告人胡某强带被害人易某在其姨妈家住宿。9月24日晚,被告人胡某强与被害人易某在东风大街某宾馆一房间住宿时,与被害人易某发生了性关系。

    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胡某强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2月3日,被告人胡某强亲属补偿被害人易某4万元,得到被害人易某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强明知被害人易某不满十四周岁,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强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强家属补偿被害人易某人民币4万元,取得被害人易某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某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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