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在坟墓旁边奸淫幼女 色男被判刑六年
发布时间:2015-04-16 10:12:34


    本网讯(张瑜)  强行违背妇女意志与其发生性关系,毋庸置疑是强奸,强行与未成年幼女发生性关系,更是重罪。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张远福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2014年12月31日下午,张远福途经黔西县甘棠乡大锡村荒田沟组被害人谭某某(2006年1月12日出生)家时,看见其独自一人在家门口写作业,遂产生强奸谭某某的邪念,强行将被害人谭某某抱到谭家房屋后面一坟墓旁对其实施奸淫。后张远福逃离现场时被谭某某的奶奶发现并报警。

    2015年1月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张远福住宅处将其抓获。经黔西县妇幼保健院诊断:被害人谭某某处女膜3点及6点处破裂。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被害人谭某某所穿裤子裆部检出人类精斑,支持该精斑为张远福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远福违背妇女意志,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强奸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归案后,被告人张远福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5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