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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戒毒期间又被指定监居,如何折抵刑期
作者:张伟 发布时间:2015-04-21 10:58:45
【案情】 被告人王某某因吸毒被强制隔离戒毒一年,在此期间又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指定监视居住在戒毒所60日,后被法院认定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分歧】 被告人王某某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又被指定监视居住,如何折抵刑期?第一种意见认为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和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均应折抵刑期;第二种意见认为均不能折抵刑期;第三种意见认为只有指定监视居住期间折抵刑期,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评析】 笔者认为只有指定监视居住期间应当折抵刑期,且将被告人指定监视居住在戒毒所系违法羁押,羁押期间应当按一日折抵一日的原则来折抵刑期。理由如下: 1、指定监视居住的,不得在戒毒所执行。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监视居住,是监视居住的一种特殊情形,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进一步明确规定,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不得在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羁押、监管场所以及留置室、讯问室等专门的办案场所、办公区域执行。依据《戒毒所管理办法》,强制戒毒所是公安机关依法通过行政强制措施,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进行生理脱毒、心理矫治、适度劳动、身体康复和法律、道德教育的场所。从场所的性质比较来看,拘留所是执行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和司法拘留(司法强制措施)的专门场所,看守所是执行刑拘、逮捕(刑事强制措施)的专门场所,而强制戒毒所是执行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的专门场所。也就是说,强制戒毒所的性质与拘留所、看守所存在类同性,都是法定的用以执行法定强制措施、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专门羁押、监管场所。从戒毒所对人身自由的限制程度来看,戒毒期间要接受戒毒所的强制管理,非经法定事由不得外出、会见他人等,如果将被告人指定监视居住在戒毒所,实际上就成了一种变相羁押。因此,戒毒所不得成为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本案被告人王某某被指定监视居住在戒毒所系违法羁押。 2、违法羁押的事实理由与判决的事实理由系同一行为。依据《刑法》第四十七条,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有期徒刑一日。从刑期折抵制度的法理基础来看,“先行羁押”之所以要折抵刑期,是因为“先行羁押”因其具备保障刑事追诉顺利进行的现实功能而不可避免地存在,但同时它本身又因其未经法院判决而“预支性”、临时性地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被认为欠缺事实上的正当性。为了弥补这种正当性缺失,避免“一事不二罚”,法院在审判时通过适用刑期折抵制度来使审判之前被“预支”的羁押期限得到“清算”和“折抵”,以保障刑法公正。因此,通说认为,只要先行羁押的事实理由与判决的事实理由系同一行为或者存在密切关联性,先行羁押期间就应当折抵刑期。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指定监视居住在戒毒所,司法机关在此期间实施了本案的侦查、起诉、审判等活动,最终经法院判决确定其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并处以有期徒刑,这说明先行羁押的事实理由和判决的事实理由系同一行为。在这种情形下,根据“一事不二罚”的现代司法基本理念和重要原则,被告人王某某被以指定监视居住的名义变相羁押在戒毒所,其指定监视居住一日应当折抵刑期一日。这一点也符合刑期折抵的“同一行为论”,是体现现代刑法的时代精神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兼顾和衡平现行羁押的功利性需要和公民人身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 3、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不应当折抵刑期。首先,强制隔离戒毒作为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同于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次,尚无法律和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应当或者可以折抵刑期。再次,强制隔离戒毒的事实理由是行为人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与之后的判决的事实理由不是同一行为。因此,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不应当折抵刑期。 (作者单位: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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