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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瘾君子”被强制戒毒 不服气状告公安局
发布时间:2013-10-31 10:11:09


    本网讯(张丽霞)  2013年10月3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法院成功协调化解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原告袁军撤回对被告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的起诉。

    2013年4月,原告袁军因吸食冰毒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抱石路派出所行政拘留三日并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原告袁军在新余市城南胜利北路冰灵网吧厕所内,使用自制矿泉水瓶吸食冰毒,被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抱石路派出所民警发现,在给袁军检测尿液并做完笔录后,对袁军做出了强制隔离戒毒两年的决定。袁军不服该决定,向新余市渝水区法院起诉,认为自己并未吸毒成瘾,完全可通过社区戒毒以消除毒瘾,达不到强制隔离戒毒的程度,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对原告作出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行为违法,应当予以撤销。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约见了原告袁军的家属,耐心细致地做调解工作,告知其吸食毒品的严重危害性,不仅耗损钱财、家庭不睦、甚至会因吸食毒品失去控制能力从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原告袁军的父母及妻子也认识到了吸食毒品的危害性,最终接受原告袁军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并撤回对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的起诉,一起不服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行政纠纷就此化解。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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