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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过店面见店主数钱 男子扮成顾客偷包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21 14:14:38
本网讯(江世金) 一男子路过一家汽车美容店,无意间瞥见店主在收银台数钱,遂萌生了盗窃念头,然后以了解汽车轮胎行情为由装扮成顾客进店与店主交谈,趁店主不注意将收银台下手提包内的7000元现金盗走。日前,广西融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该男子依法判处了刑罚。 被告人路善强是广西融水县融水镇人,曾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13年6月3日刑满释放。 2014年10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路善强经过位于融安县长安镇融江北路“车时尚汽车美容会所”门口时,发现店主吴牡丹一人在收银台数钱,遂萌生了盗窃念头。之后,被告人路善强装扮成顾客进入店内,以了解汽车轮胎具体情况为由与吴牡丹进行交谈,趁吴牡丹出门交待工人事宜时,被告人路善强将放置于收银台下的女士手提包内的7000元现金盗走。 同年11月12日,融安县公安局民警在融水县城“金大地”宾馆将被告人路善强抓获归案。被告人路善强归案后对其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另查明,被告人路善强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2年11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3日被释放,期间被羁押7个月1天。其缓刑考验期间为2013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融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路善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路善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路善强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路善强在缓刑期间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作出判决:撤销融水县(2013)融水刑初字第88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路善强宣告的缓刑,原判被告人路善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被告人路善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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