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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帽男”偷摩托车并拆公园墙灯被判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5-04-21 10:03:57
本网讯(张江枢) 蓬安一男子因抢劫罪被判入狱11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干起了偷盗的勾当,偷摩托车,拆墙灯,累计价值一万余元。近日,四川省营山县法院判决该名男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吴钱出生于1982年,2001年,时年19岁的他误入歧途,因抢劫罪被判入狱11年。刑满释放后,三十而立的吴钱没有步入新的生活,出狱后再度因为盗窃罪被判入狱。 2014年3月10日凌晨,杜小勇购买不到5天的一辆千里马牌摩托车在一酒店大门外被盗,从监控视频中发现,该车于凌晨近4时许,被一名身穿羽绒服,头部被羽绒服帽子遮住的年轻男子推走。此后,陆续有人报案称摩托车被盗,警方通过监控发现,摩托车连续被盗案系同一“戴帽男”所为。 2014年3月17日凌晨,有群众发现在营山一公园内,一名戴帽男子将公园内的墙灯拆下,装进蛇皮口袋,遂报警。警方将该男子抓获后发现,与连环摩托车被盗案的视频监控中出现的“戴帽男”十分相似,于是对其进行突审,“戴帽男”对所作案件供认不讳。 “戴帽男”名叫吴钱,从2014年2月24日至2014年3月17日间,盗窃摩托车5辆,经鉴定,价值合计8321元,盗窃墙灯11盏,经鉴定,所盗墙灯价值人民币4771.8元。 营山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累计数额为人民币13092.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吴钱经鉴定患有轻度精神发育迟滞,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追缴赃物,可酌定从轻处罚。吴钱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其多次盗窃,可酌定从重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吴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吴钱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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