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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搭载出车祸伤人 司机“挂彩”被判赔钱
发布时间:2015-03-26 11:09:52


    本网讯(葛涛)  有人好心用摩托车免费搭载自己的老乡同去上班,不料途中与一辆货车相撞,虽然他和他的老乡一样都受了伤,但是,因为他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又没给摩托车买保险,所以他还是要自己掏腰包向老乡支付赔偿款。2015年3月26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摩托车司机周山向原告邓真支付3.84万元,由货车投保的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向原告邓真支付9.86万元。

    原告邓真与被告周山系同一村庄的老乡,且在同一家单位上班。2014年4月13日,被告周山驾驶自己的摩托车准备去上班,途中遇到原告邓真,便邀请原告邓真同坐摩托车,原告邓真遂坐在该摩托车后方。后被告刘凯(系被告易宜所雇请的驾驶员)驾驶一辆货车由萍乡往高安方向行驶,途经320国道一处交叉路口路段时,与由被告周山驾驶的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周山与邓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本次交通事故由被告刘凯与周山各负同等责任,原告邓真不负任何责任。

    受伤当日,原告邓真与被告周山均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其中,原告邓真住院79天、发生医疗费4.93万元,被告周山住院64天、发生医疗费6.9万元。出院时,原告邓真被诊断为脑震荡、多发肋骨骨折、左髁突骨裂等,医嘱建议原告邓真全休叁月、骨折愈合后返院取内固定等;被告周山被诊断为左侧额颞叶脑挫裂伤等重型颅脑损伤,医嘱建议被告周山全休壹月、加强营养。期间,原告邓真发生交通费323.4元。后经鉴定,原告邓真构成九级伤残,赔付率为23%,后续治疗费为18000元;被告周山构成脑挫裂伤所致轻度器质性智能损害、九级伤残。为此原告邓真、被告周山各自垫付了鉴定费600元、2573.4元。

    因被告易宜为其所有的该货车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而被告周山又未为其所有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向任何保险公司投保,且与各被告协商剩余赔偿事宜未果,故原告邓真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由被告周山、易宜、刘凯以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共同向其支付各项赔偿款合计15.71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本次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刘凯与周山各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邓真不负事故的任何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法院予以确认。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邓真在本次事故中受伤而受损,应当获得合法合理的赔偿。经审查,原告邓真的各项损失合计为13.7万元,被告周山作为另案原告的各项损失为14.2万元。

    因被告易宜为其所有的货车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一份交强险和限额为5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被告周山未为其所有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向任何保险公司投保,本次事故共造成无牌二轮摩托车上两人受伤(即邓真与周山),原告邓真与被告周山两人属于交强险范围的总损失已超出交强险12万元的理赔限额,故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不按责任比例进行划分、直接在交强险范围优先受偿外,属于交强险范围的其他损失应由邓真与周山根据各自的损失比例分享保险公司交强险的理赔款;超出部分的金额列入商业险范围,由被告周山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春市中心支公司按5:5的比例划分责任,各自承担相应款项。一审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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