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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法院用“乡土模式”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发布时间:2015-04-15 17:15:42
本网讯(张世伟 樊世凯)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强化诉讼调解与人民调解的衔接,对农村相邻纠纷、赡养纠纷等,通过邀请社会法官、基层民调人员参与调解,将矛盾及时化解在基层,减轻了群众诉累。 2015年2月1日,一个年迈的老太太走进温县法院赵堡中心法庭,庭长姚素青接待了她。老太太说,想来法庭立案,讨回自己的宅院。 经详细了解,老太太姓郭,上世纪60年代她与自己的丈夫成亲。丈夫弟兄四个,以前是在山西生活,后来随婆母来温县居住,在与丈夫成亲时,只有自己的丈夫和公婆生活在温县。 据郭老太太介绍,1985年县里发放宅基地证,将该居住的宅院登记在自己的名下。到上世纪90年代,丈夫的弟弟因山西生活条件不好,来温县生活。为了让小叔子在温县落脚,郭老太太将自家四人的户口迁出,让其小叔子家四口人落户在温县赵堡南平皋村。因小叔子没有宅院,自己就将宅院让其居住,自己则领着孩子随丈夫到焦作生活。现在自己老了,想回老家生活,但小叔子却不将自己的宅院归还,所以想来法院起诉。 听了老太太的陈诉,法庭考虑到双方是亲兄弟,一旦对簿公堂,两家关系会更难调和。为此,庭长姚素青对老太太说道,你们的案子我让社会法庭给你们调解一下,如果双方能协商解决,能较好缓和你们之间的关系。老太太表示也非常愿意调解,不想打官司伤和气。 案子转到了社会法官张福松的手里后,张福松便通知了南平皋村民调主任陈水旺,向陈水旺了解了两家的情况。民调主任说为这事,村里调解几回都没有调解下来,原告的小叔子王某说该宅院是上辈老人留给自己的,原告从未对老人尽孝,老人病重期间都是自己伺候的,所以这处宅院和房子不是原告的,原告无权要这房子。双方争议很大。 但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张福松得知被告王某现在别处已买了两处宅院,也不在老宅院居住。了解到这些,张福松通知王某到社会法庭说明情况。来到社会法庭,王某执意说该宅院是其母亲的,并将其母亲的宅基地证拿了出来。 原来,该宅院在登记时是郭某与其婆母一人一半的宅院,也就是一个院子两个宅基地证。看到这种情况,社会法官将两份宅基地的情况反馈到法庭,庭长姚素青得知后,将原告郭某通知到庭,告知她要求的整个宅院的请求从证据上来说是不成立的,如果想要整个宅院,应对被告进行经济补偿。 郭某非常不理解,说一个宅院怎么可能有两份宅基地证。法庭让其回家后到村里进行咨询,在事实面前,郭某开始动摇,同意给被告经济补偿。在看到有调解基础后,法庭将该调解工作继续交给社会法官张福松处理。张福松又和该村的民调主任一起为双方做工作,经过十天的努力,双方终于达成了协议。被告王某将宅院腾清交给郭某,郭某一次性补偿原告12000元,双方握手言和。 清明节前夕,在社会法官和南平皋村民调主任的见证下,双方顺利交接了手续。第二天,老太太来到法庭说:“你们的这种处理方式太好了,真感谢你们!”一起难以处理的案件在诉外顺利得以解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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