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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学口角起纠纷 未成年人殴打对方致伤领刑
发布时间:2015-04-14 13:04:26


    本网讯(张瑜)  同学之间因口角产生纷争,未成年人一时冲动铸下大错。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1年10月20日,李某因琐事先后与钱某及被害人陈洪某发生口角并扬言要教训二人。当晚21时许,李某在谷里镇新大街幼儿园门口处等候陈洪某、钱某。当二人放学回家途经此处时,李某遂捡起地上的铁铲对二人进行殴打,并将被害人陈洪某的右手小指打伤。经贵阳医学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洪某因钝性外力受伤致右小指不完全离断遗留右小指近节指间关节活动受限属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介于被告人李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归案后,被告人李某如实供述其罪行,可从轻处罚。

    据此,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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