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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深夜抢劫路人财物被判刑两年
发布时间:2015-04-03 15:40:33


    本网讯(张瑜)  近日,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张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9月9日凌晨1时许,张某某与周林(在逃)在黔西县城关镇东门小转盘处看见被害人何某一人行走便共谋抢劫何的财物。随后,二人跟踪何某至甘棠街路口时,张某某上前将何某推倒在地并将何的一个红色手提包抢走,包内装有价值3250元的一部苹果牌手机、价值1940元的一部小米牌手机、价值7000元的20张购物卡及现金2900元等物品。后张某某逃跑至大龙井加油站对面时被驾车赶到的出租车司机杨某抓获。

    案发后,所抢物品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构成抢劫罪,应当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确认。被告人张某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鉴于所抢财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某减轻处罚。为此,黔西县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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