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张兴政 陈昭) 近日,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健康权纠纷案件,被告刘某、刘某某、庞某的父母被判决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刘某一损失人民币30 000元。
因被告刘某对原告刘某一在超市指了一下自己的行为不满。2014年6月22日下午,原告刘某一被被告刘某、刘某某、庞某某带到村大队西边的坑下,被告刘某、刘某某、庞某某三人用巴掌朝原告刘某一的脸上扇,被告刘某让原告刘某一下跪。随后,被告刘某某让原告刘某一将其身上的衣服脱下,由被告刘某用手机给原告刘某一拍摄裸照数张,并且三被告将拍摄的裸照照片上传到QQ群上。2014年7月4日,原告刘某一报警。滑县公安局经依法调查后确认了上述事实,后于2014年7月22日均以寻衅滋事为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分别对被告刘某、刘某某、庞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被告刘某、刘某某、庞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均不申辩、无异议。被告刘某自述裸照后来自行已删除。
滑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三被告威胁殴打原告刘某一强迫其脱衣服,并将拍摄的裸照上传至网上的行为, 侵害了原告健康、隐私等人身权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故原告刘某一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但因原告要求的数额过高,酌定30000元,因三被告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赔偿责任依法均由其监护人予以承担,并负连带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